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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旗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旭仁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马*在中国建设*乌海分行办理一张具有透支消费功能的中*银行信用卡。截止至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马*用该卡共透支19900元。后经中*银*分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马*于2013年5月2日还款50元。此后,经中*银*分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逾期5个月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马*共透支本金19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所透支的款项全部予以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海分行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受案登记表、建行*用卡中心副主任薄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马*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贷记卡资信证明书、工资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催收记录、欠款还款通知书、存款凭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两份、建行催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将所透支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贰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曾用名马*强,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高中文化,系内蒙古*化有限公司聘用人员,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无前科。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左旗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瑞国
  • 书记员包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