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旗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旭仁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马*在中国建设*乌海分行办理一张具有透支消费功能的中*银行信用卡。截止至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马*用该卡共透支19900元。后经中*银*分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马*于2013年5月2日还款50元。此后,经中*银*分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逾期5个月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马*共透支本金19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所透支的款项全部予以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海分行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受案登记表、建行*用卡中心副主任薄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马*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贷记卡资信证明书、工资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催收记录、欠款还款通知书、存款凭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两份、建行催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将所透支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贰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