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付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中国农*洛旗支行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15000元的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4月19日,共计欠银行本金10739.03元,利息1033.91元,其他费用591.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人始终没有还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
3、申领信用卡原始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2012年3月份向中国农*洛旗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以及消费情况;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称,徐某某于2012年3月份向中国农*洛旗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开始透支用于个人消费,到2013年11月份一次性消费了15000元,于2014年1月份还款4600元,后又刷卡消费3900元,2014年4月份又还款5000元,之后农行工作人员向徐某某进行过多次催收,但因徐某某手里没钱,一直没有还款。
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李*系中国农*洛旗支行工作人员,徐某某于2012年3月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5000元的农行信用卡,截止2014年11月3日欠款本金为10739.03元,加上利息、滞纳金等共欠12364.14元,农行从2014年4月19日之后对徐某某进行过多次电话催收,但徐某某一直没有还款。
6、信用卡透支追讨催收记录、电话录音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信用卡消费后逾期未还款的本金总额截止2014年11月3日为13116.6元,利息和其他费用共计3487.5元,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向徐某某进行催收;
7、贷记卡交易查询结果、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12月29日分两次向该信用卡共计还款12760元;
8、中国农*洛旗支行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徐某某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并取得谅解。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主体适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