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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经恢复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杨*向中国农业银*市棋盘井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信用卡,该信用卡开通后,被告人杨*于2011年4月25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1年12月21日欠款本金1450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杨*将所欠本金已归还中国农*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催款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于2011年3月25日向中国农业银*斯*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000元,被告人杨*于2011年4月25日开始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将此前透支金额全部结清。被告人于2011年12月21日在鄂托克旗万联超市消费14500元,经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且逾期三个月以上,被告人杨*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杨*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已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银行工作人员的陈述、办理信用卡手续、物证照片、信用卡消费明细表、催收通知书、信用卡透支追讨电话记录、催收回执、结清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达人民币14500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杨*在接到电话口头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被告人杨*已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海燕
  • 书记员刘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