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薛*利用其在中国建设*尔多斯分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累计透支消费本金为54243.2元,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
另查明,被告人薛*已于案发后将透支本金54243.2元全部归还银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薛*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被告人信用卡申请资料、银行证明、信用卡电话追讨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还款凭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案发后归还了全部本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