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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董*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未经白*许可冒充白*使用白*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57134.02元后无力还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董*归还了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60000元。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董*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冒用白*信用卡进行消费后逾期未还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董*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人白*、魏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信用卡账单明细及交易小票、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说明、信用卡还款交易凭证、谅解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冒用他人信用卡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董*归还了透支银行卡全部欠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生于1984年11月3日,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系无业。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敏
  • 代理审判员王永
  • 人民陪审员赵瑞英
  • 书记员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