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其在中*行*特*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消费本金14277.64元。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无力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中国建*旗支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消费交易记录、中国建*旗支行催收记录、中*银行存款凭条、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还银行全部欠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在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