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9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刘*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本市古楼街道办事处一发廊赵*、浙江省义务市一烟酒精品店经某等处购进卷烟进行销售,所售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9,4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104年9月16日,被告人刘*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本市古楼街道办事处一发廊赵*收购21条硬中华牌卷烟贩运到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顶盛烟酒精品店经建伟处出售,所售卷烟价值人民币9,450.00元。
2、同月17日,被告人刘*在无上述二证的情况下,从浙江省义务市一烟酒精品店经某处收购硬装珍品黄鹤楼牌卷烟15条贩运至本市,并全部销售给本市古楼街道办事处一发廊赵*,所售卷烟价值人民币6,000.00元。
3、同月18日,被告人刘*在无上述二证的情况下,从浙江省衢州市一副食店姜*甲处收购硬装珍品黄鹤楼牌卷烟47条贩运至本市,并全部销售给本市江碧路一副食店姜*乙,所售卷烟价值人民币18,800.00元。
4、同月19日,被告人刘*在无上述二证的情况下,从本市古楼街道办事处一发廊赵*收购软中华牌卷烟16条、从江碧路一副食店姜*乙处收购软中华牌卷烟4条,并全部销售给浙江省衢州市一副食店姜*甲,所售卷烟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
5、同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在无上述二证的情况下,从浙江省衢州市一副食店姜*甲处收购价值人民币22,200.00元的黄鹤楼1916牌卷烟5条、硬装珍品黄鹤楼牌卷烟43条后乘坐火车返回本市,在鄂州火车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清单、证明、价格认定书、检验报告、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火车票、涉案照片;证人赵*、经*、姜*、姜*、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已经着手实行第五笔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的刑期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