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犯非法经营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董*犯非法经营罪一案,老河*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6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襄检刑抗字(2014)9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四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