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秭归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满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根据本院(2015)鄂*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满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并处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满某某已将罚金20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