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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邓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远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远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从“六合彩”第135期开始,张某某以买“特码”或买“波色”的方式向被告人程某某投注。从第135期到第143期,张某某共向被告人程某某投注231054元。程某某将张某某投注的号码通过“吃号子”的营利方式上报给其上家邓某某。邓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上报给其上家王某某,王某某也以同样的方式上报给其上家易某某(另案处理)。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三被告人各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相关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从“地下六合彩”第135期开始,张某某以买“特码”或买“波色”的方式向被告人程某某投注。从第135期到第143期,张某某共向被告人程某某投注231054元。被告人程某某将张某某投注的号码通过“吃号子”的营利方式上报给其上家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上报给其上家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也以同样的方式上报给其上家易某某(另案处理)。

2013年12月9日,因张某某举报,公安机关先后将三被告人查获。

同时查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三被告人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事实、收益方式、涉案金额等情况;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程某某投注“地下六合彩”的次数、数额以及输赢等情况;

3、搜查笔录、现场图片、从被告人程某某家中查获的记录“账单”、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账目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邓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程某某。
  • 被告人邓某某。
  • 被告人王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勤
  • 审判员徐勇
  • 人民陪审员张军虎
  • 书记员肖奉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