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至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曹*在自己家中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并以向上线吴*(另案处理)报码的方式从中牟利。2013年底至2014年7月,曹*接受曹*等人投注236500元,非法获利28000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枝江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人员信息表》;证人曹*乙、刘*、屈*、曹*丙、刘*乙、尤*、吴*、詹*、金*、李*、苏*、刘*丙、朱*、万*、金*的证言;被告人曹*甲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曹*违法所得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