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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张*自己做庄,利用香港“六合彩”从事外围赌码,接受码民投注。码民周*(男,本市新江口镇狮子咀村七组人,已被治安处罚)通过谢*、杨*与张*取得联系,向张*报码投注。每期“六合彩”开奖前,周*用微信将投注的“六合彩”号码、金额发给杨*,由杨*再转告张*。2014年11月8日、11日、14日,张*分三次接受周*报码70,225元、25,760元、73,969元,合计169,954元。按双方约定的赔率,相互冲抵后,周*应给张*找款17,597元,但未兑现。

2014年11月27日,张*到周*甲家结算码款时与周*甲发生纠纷,周*甲向“110”报警,遂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被告人、证人的身份证明;2.证人周*、周*、谢*、杨*的陈述;3.周*与杨*的通话清单、杨*微信截图;4.被告人张*前科刑事判决书;5.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6.被告人张*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码,接受他人投注,数额达16万余元,违法所得近18,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农民。1990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佘习华
  • 审判员张道明
  • 人民陪审员吕义美
  • 书记员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