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许*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于2012年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他人与松滋市人吴*(另案处理)相识,吴*获知许*在当地从事地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码赌博的活动,并且是一个较大的码庄。2013年4月,吴*在松滋从事地下“香港六合彩”赌码赌博活动,为寻找新的上线码庄,即与被告人许*电话联系赌码事宜,许*同意接受吴*上报的各类赌码投注(俗称“码单”),开奖后按照投注类型,赔付比例兑换中奖金额,并按照投注总额的13﹪-15﹪支付“水钱”(即手续费)。每周二、周四、周六开奖(码)。开奖前吴*将收集当期买(押)码码民报来的特码号码(1至49号)、大小、单*、生肖、波色以及买(押)码金额,汇总后通过网站上报给被告人许*。每期晚上开奖后次日,吴*根据中奖的情况,与被告人许*进行结算,双方通过各自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汇兑。吴*将码钱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给许*账户(6237)。被告人许*再将中奖金额及约定的水钱支付给吴*。截止2013年6月,许*收取吴*买(押)码汇款金额计50多万元,除支付吴*的“水钱”和码民的中奖金额外,许*从中非法获利40多万元。荆州*事务所于2014年5月10日出具荆松会鉴字(2014)003号鉴证结论报告:2013年6月份,吴*的银行账户(6293)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许*银行账户(6237)转款金额合计313,255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于2013年12月4日主动到松滋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并退缴了非法获利4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出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梅*、胡*、丁*、刘*的证言;3.被告人许*的供述与辩解;4.荆州*事务所出具的荆松会鉴字(2014)003号鉴证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地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码,充当码庄,接受他人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许*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涉嫌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于2012年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他人与松滋市人吴*(已判刑)相识,吴*获知许*在当地从事地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码赌博的活动,并且是一个较大的码庄。2013年4月,吴*在松滋从事地下“香港六合彩”赌码赌博活动,为寻找新的上线码庄,即与被告人许*电话联系赌码事宜,许*同意接受吴*上报的各类赌码投注(俗称“码单”),开奖后按照投注类型,赔付比例兑换中奖金额,并按照投注总额的13﹪-15﹪支付“水钱”(即手续费)。每周二、周四、周六开奖(码)。开奖前吴*将收集的当期买(押)码码民梅*等人报来的特码号码(1至49号)、大小、单*、生肖、波色以及买(押)码金额,汇总后通过网站上报给被告人许*。每期晚上开奖后次日,吴*根据中奖的情况,与被告人许*进行结算,双方通过各自在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汇兑。吴*将码钱通过邮储银行汇给许*账户(6237)。被告人许*再将中奖金额及约定的水钱支付给吴*。截止2013年6月,被告人许*自认共收取吴*买(押)码汇款金额共计50余万元,除支付吴*的“水钱”和部分码民的中奖金额外,许*从中获利40余万元。受松滋市公安局委托,荆州*事务所于2014年5月10日出具荆松会鉴字(2014)003号鉴证报告:1、2013年6月份,吴*邮储银行账户(6293)向许*邮储银行账户(6237)确认转款合计283,255元。2、2013年6月25日,吴*给许*疑似转款30,000元。因疑似转款30,000元尚有不确定性,故对被告人许*的违法所得应认定为283,255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于2013年12月4日到松滋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次日,松滋市公安局收到被告人许*退缴现金40万元,注明为“暂扣款”,并于当日存入松滋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广东省揭东市揭东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许*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经过调查,揭东市揭东区司法局出具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许*适用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证人的户籍证明;2.银行查询资金流动记录、吴*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自首情况说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揭东矫评字(2015)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吴*、田*、梅*、胡*、丁*、刘*的证言;4.被告人许*的供述;5.荆*会鉴字(2014)003号鉴证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香港六合彩”外围赌码,接受他人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许*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二、七、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许*的违法所得283,25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许*,个体经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旭东
  • 审判员张道明
  • 人民陪审员刘龙兆
  • 书记员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