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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袁**在新乡市东站孙嫂子饭馆,谎称能让被害人黄**承接二十二中新校区拆迁工程为由,与被害人黄**签订一份拆房协议书,骗取黄**现金15000元,2009年7月14日被告人袁**在新乡市东站德克士快餐店又与黄**签订一份拆房协议书,骗取黄**现金35000元。

二、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袁**在新乡市二十二中新校区内,谎称能让被害人吴**承接二十二中新校区拆迁工程为由,骗取吴**现金15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袁**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吴**的陈述;证人李、靳等证言;被告人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拆房协议、证明、收到条、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相关书证、物证。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袁**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解确实为被害人办事了。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袁**在新乡市东站孙嫂子饭馆,谎称能让被害人黄**承接二十二中新校区拆迁工程为由,与被害人黄**签订一份拆房协议书,骗取黄**现金15000元。2009年7月14日被告人袁**在新乡市东站德克士快餐店又与黄**签订一份拆房协议书,骗取黄**现金35000元。

二、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袁**在新乡市二十二中新校区内,谎称能让被害人吴**承接二十二中新校区拆迁工程为由,骗取吴**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袁**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2、书证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地理位置。

3、书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的抓获经过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袁**因涉嫌合同诈骗在逃,2010年4月10日17时40分,在广州白云机场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送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看守所羁押的事实经过。

4、书证新乡**中学校的证明证实袁**、来永恒非其校教职工,二十二中学校从未授权该二人代表学校拆除学校危房。新乡**中学校没有委托袁**对二十二中校园内二层教学楼、大礼堂、校园北平房、白砖楼进行拆迁,也没有与袁**签订任何形式的拆迁合同及协议。仅一座D级二层危楼于8月份拆除,其余无拆迁计划。

5、书证新乡市第二十二中学校的拆房协议书证实2009年7月31日二十二中学校与王**等人签订了拆除二十二中校园内一座二层危楼的拆房协议,学校并未与被告人袁**签订拆房协议。

6、书证拆房协议书及收到条证实被告人袁**与被害人黄**分别于2009年5月13日、2009年7月14日签订了拆除二十二中新校区3号楼二层、礼堂二层、北瓦房十间、白砖二层房的拆房协议。被告人袁**于2009年7月14日收取被害人黄**拆迁押金和拆迁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

7、书证协议书及收到条证实被告人袁**与中间人李于2009年7月16日签订了将二十二中新校区二层教学楼、大礼堂、校园北平房及白砖楼交于李、吴**拆迁的协议书。经李之手,被告人袁**收取吴**定金15000元。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的手机及银行卡、现金等物品被扣押情况以及部分物品退还被告人家属情况。

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被害人黄**、吴**通过照片辨认出对其实施合同诈骗的被告人袁**的事实经过。

10、证人郑(新乡**中学校主管后勤的副校长)的证言证实其负责二十二中新校区的拆迁工作。学校只有3号楼拆迁,是学校后勤的张*主任与信阳的一个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学校的礼堂和瓦房都不让拆。袁**于2009年7月20号以后找过他,想出2万元承建二十二中的3号楼拆迁工程。他解释说拆迁工程是几家拆迁公司竞价拆迁,谁出的价高谁拆。袁**没说什么就走了。后来袁**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活可干,他说没有,并问袁**是否愿意拆迁3号楼,袁**说不拆。后来双方再也没联系过。袁**和来永恒不是学校的职工,学校没有委托袁**和来永恒代表学校签订拆迁协议。

11、证人靳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3、4月份通过内弟认识的来永恒,又通过来永恒认识的袁**。同年5月份,来永恒给他打电话说二十二中新校区有一些拆迁的活看他干不干。他就让内弟帮忙找到了其内弟的邻居黄**。他就作为中间人于2009年5月13日在新乡市东站孙嫂子饭馆,介绍袁**和黄**签订一份拆房协议书,黄**给了他现金15000元,他点过以后给了袁**。后来袁**一直拖延,并且打电话说想与黄**见面谈谈,签个协议。2009年7月14日下午,他就通知黄**和袁**在新乡市东站德克士快餐店见面,双方又签订一份拆房协议书,增加了几项工程,将第一份协议作废。当时黄**将现金35000元放在桌子上,他把钱给了袁**。但2009年7月31日袁**打电话说拆迁的活干不成了,让他通知黄**。后来袁**并没把钱退还给黄**。

12、证人朱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李给他打电话问是否愿意承建新乡市二十二中新校区二层教学楼、大礼堂、白砖二层楼和十间平房的拆迁工程。他就给吴**联系并与吴**多次请李吃饭谈承包拆迁的事,李提出要好处费5000元。后通过李牵头于2009年7月16日在新乡市二十二中新校区内与袁**签订拆房协议,当时袁**说只照李的头,让李签字。李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吴**将15000元保证金交给了袁**,袁**就对着李写了一张收到条,并没有给吴**写收到条。后袁**将收到条和协议书交给了吴**,并让等通知。可始终没有等到袁**的通知。

1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左右他在新乡市二十二中新校区内承建过学校的围墙建筑,袁**承建下水道的修建。朱到学校问他有没有土建活和拆迁活,他说没有。过了一个月左右,他听人说二十二中新校区有拆迁的活,是袁**承包的。他就给朱打电话谈承建学校的两层教学楼、餐厅、白楼两层和几间平房的拆迁工程,并带朱、吴**到二十二中新校区院内找到袁**,袁**带着他和朱看了拆迁的现场。后双方经多次商谈,最后以43000元的拆迁费用达成拆迁协议。2009年7月16日在新乡市二十二中新校区内与袁**签订了拆房协议,当时袁**说只照他的头,让他在协议上签了字。吴**将15000元定金交给了袁**,袁**就对着他写了一张收到条,交给了吴**。可后来等了十几天也没等到袁**的通知,学校的二层教学楼是别人在拆迁。他们感到受骗了,就找袁**但没找到,打电话不接。后到学校了解得知袁**根本就没给学校签订拆迁合同。

14、被害人黄**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6日其邻居老*打电话说二十二中新校区有拆迁的活问他干不干,并让他到学校看现场。第二天,他们就到二十二中新校区通过老*的姐夫靳到学校看了需要拆迁的一栋楼房和礼堂。后来经靳与老板袁**协商,他以34000元的拆迁费承包了拆迁工程。后来他给合伙人靳**说了,靳**也同意承建。2009年5月13日他和靳**、靳、老*到了新乡市东站孙嫂子饭馆,与袁**签订了一份拆房协议书,他和靳**将15000元现金交给了靳,靳点了点就交给了袁**,袁**打了收条,并保证一个星期之内开工。可后来袁**以要等到学校考试之后才能开工为由拖延到7月份。2009年7月14日下午,他和靳**、靳、老*到了新乡**士快餐店与袁**又签订一份拆房协议书,增加了几项工程,将第一份协议作废。当时他将现金35000元给了靳,靳把钱给了袁**。袁**将收到的押金和拆迁费打到了一张收条上,并将第一次的收条收回。但到了7月底,袁**打电话说拆迁的活干不成了。他们交的50000元钱也没退还。

15、被害人吴**的陈述证实为了其通过朱、李于2009年7月16日,在新乡市二十二中新校区内与袁**签订了拆房协议的事实经过。签协议时袁**说认识李*,让李在协议上签了字。他将15000元定金交给了袁**,袁**就对着李写了一张收到条,并将收条和协议交给他,让他等通知。可后来一直也没等到袁**的通知,二十二中新校区的拆迁活也没干成。

16、被告人袁**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分别与被害人黄**、吴**签订拆迁协议并骗取现金共计65000元的事实经过,且与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相印证。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袁**,男,1978年9月6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在逃后于2010年4月10日17时40分,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抓获并送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看守所羁押。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0年4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敬轩
  • 审判员张巧荣
  • 审判员温晓雯
  • 书记员张敬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