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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明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文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史文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3日作出(2007)洛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史文明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于2008年3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史文明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史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史文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24日,被告人史文明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与洛阳**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将32.529吨铝卷骗走,价值764712.2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文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15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4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王**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史文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史文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史文明。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西云
  • 审判员李景昌
  • 代理审判员王蕾
  • 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