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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滑县人民检查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保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了(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于2012年6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用失效的公司营业手续与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粮库签订保管合同,为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有偿保管2008年最低收购小麦10848吨,此粮食所有权属**务院,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动用。200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伙同其妻朱**私自卖掉安阳直属粮库委托其代为保管的中央储备粮,价值1638245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表扬2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记功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河南省滑县枣村乡西营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西云
  • 审判员刘瑞欣
  • 代理审判员张国飞
  • 书记员赵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