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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于2011年2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张*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3月间,被告人张*分别向郑州铭**限公司等五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出各类机动车五辆,后将该五辆机动车抵押给董**等人,共抵押借款20万元予以挥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任务。2014年1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3次,2015年3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西云
  • 审判员刘瑞欣
  • 代理审判员张国飞
  • 书记员赵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