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XX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0月31日19时50分,被告人廖*持尖刀进入让胡路区富安小区超市内,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被害人陈(女)人民币48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2013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廖*持刀进入萨尔图区团结路食杂粮油店内,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张*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700余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廖*两次抢劫共计人民币6500元。
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廖*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其余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有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张1、郭的证言;被害人陈、张*的陈述;被告人廖*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廖*当庭自愿认罪;2.部分赃款已返还被害人;综上情节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