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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和国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和国犯抢劫罪(未遂),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和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苗和国在大庆市火车站内闲坐时认识了一名不知姓名的男子(另案处理),该男子提出抢劫驾驶车辆的女出租车司机,由该男子拽女司机的头发,被告人苗和国按女司机的手。二人预谋后,乘坐由被*(女)驾驶的黑ETA号出租车行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村回迁楼处欲对被害人抢劫,该男子让被告人苗和国坐到副驾驶位置上控制被害人,由该男子下车拽被害人一侧的车门欲对被害人进行抢劫,被害人见状驾车载着被告人苗和国逃离犯罪现场,随后赶到的群众与被害人将被告人苗和国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和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害人朱的陈述、被告人苗和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和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苗和国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苗和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苗和国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苗和国,男,1978年6月4日出生。2014年2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4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欣乐
  • 人民陪审员张洁
  • 人民陪审员徐丽萍
  • 书记员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