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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

2013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格*小镇二期,尾随被害人郭*(女,19岁)至e12号楼1单元门前,用自制的木质匕首逼住郭*的脖子,将其随身背的女式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300元、苹果ipad2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550元)及身份证、钥匙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平板电脑被其扔掉,其余赃物起回已返还被害人。

二、盗窃犯罪

1、2013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3-44号楼前,将被害人张*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江铃宝典轿货车(车牌为黑ecq372,价值人民币70000元)盗走。案发后车辆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2013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绿色家园j11号楼1单元门前,将被害人贾*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江铃宝典轿货车(车牌为黑ehb756,价值人民币75000元)盗走。案发后车辆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3、2013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时代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杨*停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男式拎包一个和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作价)一部,包内有人民币300元及供货合同、身份证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笔记本电脑被其扔掉,其余赃物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4、2013年7月30日24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家电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吴*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卡巴斯翻斗车油箱破坏,盗走油箱内0号柴油240升(价值人民币1677.60元)。

5、2013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时代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栗*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其余赃物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6、2013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时代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刘*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本田crv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米色迪奥包(价值人民币427元)一个,包内有钱包一个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充电宝等物品,钱包内有人民币12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627元。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身份证等物品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7、2013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时代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于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尼桑天籁轿车玻璃砸碎,盗走女式挎包一个、男式腰包一个(无法作价)及于潇本人身份证等物品。案发后赃物均被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8、2013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时代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腾*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丰田rav4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720元及本人身份证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身份证等物品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9、2013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庆小区13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尹*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马自达轿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钱包两个和苹果4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73元)、v375型小*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及身份证、招商银行卡等物品,两个钱包内共有人民币7000元。当月26日,孙*持尹*的招商银行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提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0073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8500元、苹果手机和小*及身份证、银行卡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10、2013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时代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卢*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本田思迪轿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男式背包一个,包内有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200元及卢*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女士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00元、金立牌gm700w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9元)及李*家中钥匙一串和李*身份证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279元。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手机和身份证等赃物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11、2013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孙*通过盗得的身份证获得被害人李*家住址信息,到大庆市红岗区银浪新城b3-13号楼3单元402室李*家,利用盗得的家门钥匙,将门打开盗走室内黄金耳环二副、白金钻戒一个、黄金耳钉一副、黄金转运珠一个、银手镯一个及一些票据(以上物品均无法作价)。后首饰被其卖至青冈县,卖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其挥霍。

12、2013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时代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陈*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尼桑轩逸轿车玻璃砸碎,盗走陈*放在车内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联想牌a36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5元)、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42元)及本人身份证和家中钥匙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687元。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手机、相机和身份证等赃物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13、2013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孙*通过盗窃得到的身份证获得陈*家住址信息,到泰康镇文体局家属新楼4单元501室陈*家,利用盗得的钥匙将陈*家门打开,准备实施盗窃时,因发现家中有人后逃走。

14、2013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时代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杨*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速腾轿车玻璃砸碎,盗走杨*朋友被害人殷*放在车内的女式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500元、三星牌71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99元)、殷*身份证及家门钥匙、银行卡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99元。案发后赃款、手机、身份证等物品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15、2013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孙*通过盗取的身份证获得殷*家住址信息,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北辰小区1-11号楼1单元502室殷*家,欲利用盗得的钥匙入室盗窃,因房门换锁,孙*未能进入室内。

综上,被告人孙*实施盗窃行为15起,承担价值人民币183462.60元。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在黑龙江省青冈县连丰乡三排四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

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被害人郭*、张*、贾*、杨*、吴*、栗*、刘*、于某、腾*、尹*、卢*、李*、陈*、杨*陈述,大庆*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郭*对被告人孙*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孙*使用暴力手段,持自制木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抢劫犯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2、部分赃物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盗窃犯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3、部分赃物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丹平
  • 审判员王郁
  • 人民陪审员徐娜
  • 书记员蔡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