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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抢劫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大道南侧的小树林内伺机抢劫,赵*见被害人李XX(女,48岁)独自一人拎包行走,遂抢夺李XX手上拿着的拎包,李XX在和赵*争抢拎包的过程中被赵*拽倒在地,李*害怕赵*伤害自己将拎包扔在地上,赵*将拎包抢走后逃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余元,白色三星GT-i951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23元),钥匙一串,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除手机被公安机关起回并返还被害人外,其余赃款、赃物被赵*挥霍。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赵*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抢手机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笔录、公安机关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赵*供述和辩解;大庆*定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6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8日因涉嫌抢劫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力影
  • 审判员柳玉才
  • 人民陪审员潘峰
  • 书记员杨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