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抢劫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尾随被害人周XX(女,25岁)进入大庆市*阳光公寓B1号楼电梯,周XX在七楼出电梯后,王*从后面用左手搂住周XX的脖子,右手持刀逼住周XX,抢走黄金版苹果5S16G内存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41元)、黑色双肩包一个(无法作价)和人民币300元,包内有粉色卡包一个,卡包内有周XX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案发后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等物品被公安机关起回并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被王*挥霍。
2.2015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尾随被害人肖XX(女,21岁)进入大庆市*阳光公寓A1号楼电梯,肖XX在16楼出电梯后,王*从后面用左手搂住肖XX脖子,右手持刀逼住肖XX,抢走黄金版苹果5S64G内存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87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830元)和人民币300元,后王*从电梯逃跑。案发后,赃物手机、黄金项链被起回并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王*挥霍。
综上,被告人王*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11858元。
2015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在大庆市开发区英慧招待所203房间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交易情况登记表,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大庆*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窦X、曲XX、王XX的证言;被害人周XX、肖XX的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持管制刀具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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