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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抢劫一审判决书

法院: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30日至2012年2月2日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名如苑小区、翠**区、盛泰家园小区的楼道、电梯间内,采用持刀或语言威胁的手段,针对过往女性实施抢劫犯罪21起,共抢得现金21235元、貂皮大衣两件、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500元),所得赃款及赃物变卖所得被挥霍。

2012年2月3日被告人付*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销赃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付*的供述,被害人都凤艳、吴**、邵**等人的陈述,出示了物证尖刀、付*作案时所穿衣服、所戴脖套、帽子,双鸭**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双鸭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现场示意图及指认现场照片,搜查、提取笔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付*当庭供认犯罪,无辩解。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犯罪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盛泰家园3号楼4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毕**(女,28岁),劫取人民币7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毕*赠陈述,2009年4月30日晚19时20分许,在盛泰家园3号楼4单元2楼,我被一名20左右岁,身高1.75M,穿黑色休闲衣服,戴白色鸭舌帽的男子抢劫,被抢七八十元钱。我当时穿白色时装,拎米色拎包。

(2)被告人付*供述,2009年5月一天晚7点多钟,我戴白色鸭舌帽,在尖山区盛泰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我发现一个30左右岁,身高1.6M,穿一套白色衣服的女子,她领个孩子,我就跟着她进入一住宅楼,走到二楼的时候那个小孩先上楼了,我把那个女的拦住说“给我拿200元钱”,她从包里拿出70多元零钱。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及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17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盛泰小区3号楼4单元楼道内。

(4)被害人毕*赠户籍证明。

(5)被告人付*户籍证明。

2、2009年6月1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5号楼2单元电梯内,持刀威胁被害人何**(女,43岁),劫取人民币300余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陈述,2009年6月1日16时20分许,在名如苑小区5号楼2单元电梯间,我被一个十七八岁,身高1.7M左右,穿白色半袖,戴白色鸭舌帽的男孩抢了大约300多元钱,当时他好像拿把小刀。

(2)被告人付*的供述,2009年6月份一天下午4点多钟,我戴白色鸭舌帽,在尖山区名如苑小区一栋楼的4楼电梯口处等待,看电梯上人了,我按4楼按钮,电梯开门,里面有个40多岁女的,我上电梯后,拿出折叠刀,让她给我拿钱,她给我300元现金,面值都是百元的。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堪(2012)26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5号楼2单元电梯内。

(4)被害人何**户籍证明。

3、2009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6号楼2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都凤*(女,50岁),劫取人民币2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都凤艳陈述,2009年8月2日17时许,我在中植小区16号楼2单元3楼被一名身高1.7M左右,体型较瘦,穿白色半袖,戴帽子,大约十八九的男子抢劫了200余元。

(2)被告人付*供述,2009年8月份一天下午5点多钟,在尖山区中植小区我跟随一名40左右岁,穿黑色连衣裙女的进入一住宅楼。走到三楼的时候我撵上了那女说“给我拿200元钱,我急用”,她当时挺害怕,从背包内拿出200余元钱,多大的面值记不清了,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14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6号楼2单元3楼楼道。

(4)被害人都凤艳的户籍证明。

4、2009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5号楼4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马**(女,43岁),劫取人民币800余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陈述,2009年9月29日15时许,我在翠峰小区5号楼4单元楼道里,被一个大约20岁左右,身高1.7M,戴白色耐克帽子,穿黑色休闲外套的男子抢了800余元现金。我当时穿黑色外套,米色带黑格的裤子。

(2)被告人付*供述,2009年9月份一天下午3点多钟,我在尖山区翠峰小区内发现一个50多岁,穿黑色衣服的女的。我跟着她走进一个住宅楼,到三楼时我对那女的说“把钱拿出来”,我边说边将手插进衣兜掏刀,她看我要掏刀,就从包内拿出800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我接过钱就跑了。我戴白色鸭舌帽。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19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5号楼4单元2楼缓步平台。

(4)被害人马**的户籍证明。

5、2009年10月14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付*在双鸭山**苑小区1号楼2单元楼道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邵**(女,44岁),劫取人民币41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邵**陈述,2009年10月14日14时30分许,在名如苑小区1号楼2单元3-4楼之间,我被一个身高1.68M左右,中等身材,嘴角上有两撇八字胡,穿白色夹克衫,黑色裤子,头戴白色鸭舌帽,大约十八九的男孩抢了410元钱。

(2)被告人付*供述,2009年10月份一天下午3点多钟,我戴白色鸭舌帽,在尖山区名如苑小区一栋住宅楼3-4层的缓台上,看见一个40岁女的,我拿出折叠刀,让她给我钱,她从钱包拿出410元钱,当时还掉在地上110块钱,其中四张百元面值的,还有一张十元面值的。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堪(2012)29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苑小区1号楼2单元三、四层楼梯缓台。

(4)被害人邵**户籍证明。

6、2009年10月22日16时50分左右,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盛泰家园4号楼2单元楼道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隋**(女,43岁),劫取人民币200余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隋**陈述,2009年10月22日16时50分许,在盛泰家园4号楼2单元4、5层之间的平台上,我被一个20左右岁,身高1.7M左右,穿米色休闲上衣,戴米色鸭舌帽的男子持刀抢了200多元钱,其中四张五十元面值的,剩下的都是零钱。

(2)被告人付*供述,2009年10月份一天下午4点多钟,我戴白色鸭舌帽,在尖山区盛泰小区看见一个40左右岁女的,我跟着她进入一住宅楼,到四楼时我把那个女的拦住,手里拿着刀,对她说“把钱拿出来”,那个女的说她有心脏病,让我别吓她,然后从包里拿出200多元,四张五十元面值的,还有一些零钱。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15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盛泰小区4号楼2单元4至5楼平台上。

(4)被害人隋**的户籍证明。

7、2009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盛泰家园5号楼5单元楼道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韩**(女,45岁),劫取人民币56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陈述,2009年11月1日18时许,我回家时在盛泰家园5号楼5单元3楼的平台,被一个20左右岁,身高1.7M左右,穿黑色运动服,戴白色鸭舌帽的男子,拿尖刀逼着,抢了560元钱。

(2)辨认笔录,韩**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出3号付*为抢劫她的犯罪嫌疑人。

(3)被告人付*供述,2009年11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钟,在尖山区盛泰小区,我发现一名40左右岁女的,我跟着她进入一住宅楼,走到三楼时,我把她拦住,拿出刀对她说“把钱包拿出来”,她从包里拿出560元钱,其中五张百元面值的,剩下的都是零钱。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4)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16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盛泰小区5号楼5单元3楼平台处。

(5)被害人韩**的户籍证明。

8、2009年11月11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5号楼1单元楼道内,持刀威胁被害人施**(女,33岁),劫取人民币6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施**陈述,2009年11月11日17时20分许,在中植小区15号1单元3楼楼道内,我被一名身高1.7M左右,戴黑白条围巾、穿银灰色亮面棉衣的男子抢劫了600元钱。他手里还拿把刀。

(2)被告人付*供述,2009年9月份一天下午5点多钟,我在尖山区中植小区发现一名30多岁女的进入一个单元楼,我跟着走到三楼时,赶上那女的,掏出折叠刀,在她面前边比划边说“把钱拿出来”,她从拎包内拿出100元,我说不行,就把她的拎包抢过来,又翻出现金500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这些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13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5号楼1单元3楼楼梯上。

(4)被害人施**的户籍证明。

9、2010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8号楼1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于**(女,39岁),劫取人民币300余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于春*陈述,2010年1月2日12时许,我回家走到翠峰小区8号楼1单元2楼和3楼之间的平台时,被一名身高1.7M左右,体型偏瘦的男子抢了300多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

(2)被告人付*供述,2010年1月初的一天中午12点多,我在尖山区翠峰小区住宅楼三楼看见一名40左右岁女的,我拦住她说“把钱拿出来”,那女的从兜里拿出300多元钱。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22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8号楼1单元2楼缓步平台。

(4)被害人于春*的户籍证明。

10、2010年7月16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3号楼3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王**(女,34岁),劫取人民币1043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2010年7月16日12时35分许,在翠峰小区3号楼3单元3楼时,我被一名20左右岁,身高大约1.7M,体态较瘦、穿白色半袖无领上衣,头戴白色帽子的男子抢了1043元钱。我身高1.74M,穿灰色连衣裙,双手各拎着一个塑料袋。

(2)被告人付*供述,2010年7月一天中午12点多钟,我戴白色鸭舌帽,在尖山区翠峰小区发现一女的,30左右岁,身高1.70M左右,手里拎着两塑料袋东西。我跟着她进入一住宅楼,到三楼时我把那个女的拦住说“你别喊,把钱拿出来”,那个女从包里拿出1000多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还有一些零钱。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21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3号楼3单元3楼平台。

(4)被害人王**的户籍证明。

11、2010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0号楼1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吴**(女,45岁),劫取人民币6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陈述,2010年8月4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尖山区中植小区10号楼1单元2楼的缓台处被抢600元钱。抢我的是一名男子,20左右岁,体型较瘦,穿黑色运动夹克,戴黑色带檐的帽子,说话本地口音。我45岁,身高1.65米,穿黑色连衣裙。

(2)辨认笔录,吴**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3号付*为抢劫她的犯罪嫌疑人。

(3)被告人付*供述,2010年8月一天下午5点多钟,我戴鸭舌帽,在尖山区中植小区发现一个40多岁女的,身高1.65米左右,穿黑色的连衣裙。她进到一单元楼,我跟进去,走到二楼时,我撵上那个女的说,“给我拿600块钱”,她从包里拿出600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4)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17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0号楼1单元楼道。

(4)被害人吴**的户籍证明。

12、2010年10月5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盛泰家园10号楼2单元电梯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杨**(女,43岁),劫取人民币24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陈述,2010年10月5日12时30分许,在盛泰家园10号楼2单元电梯间内,我被一名20左右岁,身高1.75M,戴鸭舌帽的男子抢劫2400元钱。

(2)被告人付*供述,2010年10月一天中午12点多钟,我穿黑色外衣,戴白色鸭舌帽,在尖山区盛泰小区跟随一个40左右岁,身高1.65米的女的进入一住宅楼电梯内,那女的按九,我按十,电梯开了以后,我对她说“把兜里钱都拿出来”,那个女的从包里拿出2400元钱,都是百元面值的。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公尖(刑技)堪(2012)23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盛泰小区10号楼2单元电梯内。

(4)被害人杨**的户籍证明。

13、2011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8号楼7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王**(女,38岁),劫取人民币500余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2011年6月7日晚20时许,在名如苑小区8号楼7单元5楼,我被一个身高1.72M左右,穿白色半袖T恤,20左右岁的男子抢了500多元现金,其中四张面值百元的,剩下的都是零钱。

(2)被告人付*供述,2011年6月一天晚上8点多钟,我穿白色半截袖,在尖山区名如苑小区看见一个35岁左右的女子,我跟她进一住宅楼,在5-6楼之间的缓台处我追上去,向她要钱,因为我没有带刀,我的手一直捂住我的腰,假装有刀吓唬她。她给我500多元钱,四张面值百元的,剩下的都是零钱。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堪(2012)30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8号楼7单元5楼平台上。

(4)被害人王**户籍证明。

14、2011年7月5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预对被害人李**(女,61岁)、张**(女,43岁)、金**(女,13岁)实施抢劫时,因李**假装心脏病发作,付*见状逃离现场,未劫取任何财物。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张**陈述,2011年7月5日11时35分许,李**与张**母女在名如苑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间,被一个身高1.7M左右,十八九岁的男子给劫了,因李**假装犯心脏病,这个男子见状跑了。

(2)被告人付*供述,2011年7月一天中午11点多钟,我在尖山区名如苑小区一住宅楼4楼电梯口处等待,看电梯有人上来,我就按4,电梯开门,里面有三个女的,其中一个60多岁,一个40左右岁,还有一个大约12、3岁的小女孩。我上电梯,当门关上时,我用手捂住腰,假装有刀吓唬她们,跟她们要钱,这时那个年纪大点的女的说没有钱,之后就哎哟,哎呦的叫,边上那个40岁左右的女的,说老太太犯心脏病了,我当时害怕就下电梯跑了,这次什么也没抢到。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堪(2012)25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

(4)被害人李**、张**、金**的户籍证明。

15、2011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5号楼1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陈**(女,29岁),劫取人民币92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陈述,2011年7月6日13时许,我在翠峰小区5号楼外的缓台处,被一个身高1.7M左右,体态较瘦,穿白色半截袖,20多岁的男子抢劫了92元钱。

(2)被告人付*供述,2010年7月一天下午2点多钟,我穿白色半袖,在尖山区翠峰小区发现一个30左右岁女的,身高1.7米左右,穿浅蓝色连衣裙。我就跟着她进入一住宅楼,走到二、三楼之间的时候,我把那个女的拦住说“劫道,把钱拿出来”,那个女拿出92元钱,我又翻了一下她的包,没有找到钱,就跑下楼了。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18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5号楼1单元1楼。

(4)被害人陈**的户籍证明。

16、2011年7月8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4号楼2单元电梯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李**(女,36岁)、徐**(女,60岁),劫取人民币9800余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2011年7月8日15时40分许,我和母亲徐**在名如苑小区4号楼2单元电梯间,被一个身高1.7M左右,身材偏瘦,穿白色翻领半袖,20左右岁的男子抢了大约9800元左右,面值都是百元的。

(2)被告人付*供述,2011年7月一天下午3点多钟,我在尖山区名如苑小区一栋楼的4楼电梯口处等待,看电梯有人上来,我按4楼,电梯门开了,里面有两个女的,一个35左右岁,一个是60多岁的老太太。我上电梯,手一直捂住腰,假装有刀吓唬她们。我跟她们要钱,那个年轻女的非常痛快的从钱包里拿出一沓钱,一共9800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双公尖}堪(2012)28号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4号楼2单元电梯内。

(4)被害人李**、徐**的户籍证明。

17、2011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5号楼4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韦*(女,53岁),劫取人民币12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韦*陈述,2011年11月22日17时许,我下班回家,走到翠峰小区5号楼4单元楼道时,被一个身高1.7M左右,体态较瘦,十七八岁的男子抢了1200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

(2)被告人付*供述,2011年11月一天下午5点多钟,我在尖山区翠峰小区发现一个50左右岁,穿黑色棉服的女的。我跟着她进入一住宅楼内,走到二、三楼之间的时候,我拦住那个女说“把钱拿出来,别逼我动刀”,那个女的要从包里拿钱,我一把抢下包,从里面翻出1200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20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5号楼4单元2楼缓步平台。

(4)被害人韦*的户籍证明。

18、2011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姜**(女,32岁),劫取人民币1300余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姜**陈述,2011年11月29日13时许,我在名如苑小区5号楼一单元电楼间,被一个身高1.75M,穿黑色棉服,戴蓝色帽子的20左右岁男子抢了1300余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还有一些零钱。

(2)被告人付*供述,2011年11月一天下午1点多钟,我穿黑色棉服,戴黑色羽绒服帽子和深蓝色脖套,在尖山区名如苑小区看见一名35岁左右女的,进入单元门,我跟进去,在电梯间里,我跟那女的要钱,手一直放在腰上,假装有刀吓唬她。那女的给我1300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钱让我吃饭,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堪(2012)24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

(4)被害人姜**的户籍证明。

19、2012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名如苑小区4号楼1单元电梯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石*(女,23岁),劫取人民币570元、卡露丝丹牌米白色短款貂皮一件(价值人民币8000元)、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所得赃款及赃物变卖所得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石煜陈述,2012年1月9日14时许,在名茹苑小区4号楼1单元四楼被一名身高1.7M,穿蓝色羽绒服,灰色运动裤,脸上围蓝色围巾的男子劫了570元现金和一件丝丹牌米白色短款貂皮大衣及苹果4手机一部。

(2)被告人付*供述,2012年1月上旬一天大约14时30分许,我穿深蓝色带帽子的羽绒服,戴深蓝色脖套,灰白色的裤子,在名如苑小区一住宅楼4楼电梯口等待,看电梯门开,里面有个20多岁,身高1.65M左右女的,穿一件米色的貂皮大衣。我把衣服上的帽子戴上,脖套拽到眼睛下面。她从电梯里走出来,我就跟她说,“把钱拿出来了,不然我攮死你”,那个女从钱包里面拿出500余元给我,其中5张百元面值的,剩下的都是零钱,之后我让她把大衣脱下来交给我,她的白色苹果4手机我也一起拿走了。现金让我花了,手机让在三利商场外面以2200元得价格卖给一个路人,貂皮大衣以200元价格卖给佳木斯的一个人。

(3)卡露丝丹牌裘皮大衣订货单,证实大衣的价值为10000元钱。

(4)双鸭**证中心出具的双价鉴字(2012)第12011号《关于貂皮大衣和手机等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卡露丝丹牌裘皮大衣(短款)价值人民币8000元;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5)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堪(2012)27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名茹苑小区4号楼1单元电梯内。

(6)被害人石*的户籍证明。

20、2012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0号楼1单元楼道内,用语言威胁被害人吴**,劫取人民币2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陈述,2012年2月1日晚上4点多在中植小区10号楼1单元一楼至二楼的台阶上,被上回抢我的男的又抢200元钱。

(2)被告人付*供述,2012年刚过完年的一天晚上4点多,我在中植小区一住宅楼1-2楼之间台阶上抢劫一个40多岁,身高1.6M左右,穿黑色中长款貂皮的女子。我向她要钱,她说“上回抢我的就是你,你怎么又来要钱呢?”她磨磨蹭蹭的,我就对他说:“你快点,要不我拿刀捅你”,她给我200元钱,面值都是百元的。钱让我吃饭和上网挥霍了。

(3)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双公尖(刑技)堪(2012)17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中植小区10号楼1单元1楼缓步平台上。

21、2012年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付*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公园家属楼1单元楼道内,持刀威胁被害人胡**(女,35岁),劫取人民币90元及枣红色女士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2000元)。次日,被告人付*携带其所抢的貂皮大衣到佳木斯市销赃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枣红色貂皮大衣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陈述,2012年2月2日13时10分许,我在六马路公园家属楼1单元3楼,被一个25、6岁,身高1.75M,穿深蓝色带帽子棉袄,戴深色脖套的男子抢了90元钱和一件枣红色貂皮大衣。

(2)被告人付*供述,2012年2月2日下午1点左右。我穿深蓝色带帽子的羽绒服,戴深蓝色的脖套,灰白色的裤子,在东平行路六马路,我看到一个35岁左右,穿棕红色貂皮大衣的女的,我就一直跟随她进六马路盛泰家园左侧的一栋楼,走到三楼时我赶上她,把衣服上的帽子戴上,脖套拽到眼睛下面。我过去把她推到墙角,拿出刀,让她把大衣脱下来,不然就伤她,她脱下衣服,我翻出90元钱。钱让我花了,衣服被警察扣了。

(3)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2012年2月5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对被告人付*的住处进行搜查,提取其作案时使用的尖刀一把。

(4)提取笔录,从被告人身上提取其作案时所穿的深兰色上衣、黑色帽子、脖套、一条浅灰色裤子,经付*当庭辩认是其抢劫犯罪时所穿、戴的衣物。

(5)物证尖刀一把,经当庭出示付*确认是其抢劫胡**时所使用的凶器。

(6)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返还物品清单,2012年2月3日将枣红色裘皮大衣扣押,2月9日返还给被害人胡**。

(7)双鸭**证中心出具的双价鉴字(2012)第12011号《关于貂皮大衣和手机等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枣红色裘皮大衣的价值为2000元。

(8)指认现场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黑双公尖(刑技)(2012)K2305020501102012020004号、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南侧北秀公园住宅楼1单元3楼东侧住宅门口北侧3米处。

(9)破案、抓获经过。

(10)被害人胡**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或语言恐吓的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付*在第十四起抢劫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对其此次犯罪减轻处罚。被告人付*因形迹可疑被传唤,主动交代其抢劫犯罪,但公安机关在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与抢劫犯罪有关的赃物,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亦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付*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付*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付*,男,23岁。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 辩护人刘**,黑龙**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敬坤
  • 审判员赵大伟
  • 代理审判员王桂杰
  •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