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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金山犯抢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被告人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7时许,在密山市密山镇福隆小区楼下,被告人段*持尖刀趁被害人郭*开门上车之机,拽车门进入车内,用尖刀逼迫郭*往牡丹江方向行驶,途中抢走郭*身上的一条重99克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0690元)及威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700元),总价值人民币55390元。案发后,段*所抢劫财物被依法扣押,返还郭*。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段*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陈述;证人徐某某、柴某某证言;哈尔滨市现行中队抓获经过;被抢劫物品拍照;视频资料;密山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鸡西*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常住人口详细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追究段*刑事责任的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段*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金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段*,男,33岁。2013年7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现行中队临时羁押;同年7月6日因涉嫌抢劫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运华
  • 审判员鲍学智
  • 代理审判员梁天元
  • 书记员邵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