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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鸡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印少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4日14时25分,被告人王*在鸡东县兴农镇被害人姜*家门前,发现姜*停放在此的黑G83768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价值人民币163900元),即将汽车盗走,被害人姜*发现后,请求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一同追赶被盗车辆,交通民警在追赶过程中,多次呼叫要求王*停车,王*驾驶被盗车辆逼挤实施追赶的警车,导致黑50029警车被挤入沟中。后王*在兴农镇四海村大岭处被追赶的被害人姜*及交通民警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鸡东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工作纪实、鸡东县公安局说明、密山市公安局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范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材料;王*的供述材料;鸡东*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王*实施盗窃犯罪被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王*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王*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2013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忠祺
  • 人民陪审员刘玉梅
  • 人民陪审员冯晓娟
  •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