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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与陈某某、赵某某、钱某某、刘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在鸡西市鸡冠区南园网吧上网时,陈*与网吧网管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五人先后在网吧、台球室内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相威胁,劫取人民币85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600元的手机一部、手机充电器一个等物品。之后,五人又乘出租车以威胁手段劫持王某某回其家中取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手机起回,赃款被五人全部吃喝挥霍。

综上,被告人彭*参与抢劫总价值人民币2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孙某某、李*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伤情照片,鸡西*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09)鸡梨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9)鸡冠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2012)鸡冠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彭*户籍证明,被告人彭*及其同案陈某某、赵某某、钱某某、刘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此次犯罪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并罚。被告人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加上前罪所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彭*(曾用名邓岩),男。2003年5月7日因抢劫被鸡西市公安局少年收容教养一年。2006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25日因诈骗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200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1年3月31日刑事拘留)。现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10月21日刑事拘留。现押于鸡西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静杰
  • 代理审判员吴景文
  • 人民陪审员谈雷
  • 书记员阚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