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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到本县沙坪镇东风新城凤凰半岛小区二期9单元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取张某某裤兜内现金人民币9400元及白色Vivo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Vivo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家属。经峨边彝族*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430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3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动机、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强制缴纳。)

二、对被告人万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三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峨边彝族自治县。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建中
  • 书记员但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