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争议解决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