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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5、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6、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三、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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