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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5、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6、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三、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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