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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亡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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