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更新时间:2021-10-18 15:22:0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其他人在2008年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受重伤。现在他们已经残疾了。他们在报案后逃离,并于2015年10月自首。索赔是按现行的赔偿标准还是按2008年的赔偿标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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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逃逸当事人的赔偿项目具体如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2021-10-18 15: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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