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占用个人土地给予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7-08-25 09:03:47人浏览
问题描述:
事情是这样的,本人在2002年购买一块土地,在土地使用证上没有标记供水管线字样。在我要建设厂区时,在规划局查到这块土地下面有供水管线。在规划局档案里,有两条管线一个是已经铺设好的管线,另一条是规划管线。规划管线在原管线的西侧。本人就按照规划局得规划图和国家有关法律对厂区进行了建设,管线应经给予预留。可是在2006年自来水公司要铺设第二条管线(规划管线),本人没有阻挠,但是刚开始施工,我发现管线的位置发生了改变,改到原管线得东侧了。我就没有让继续施工,并联系自来水公司,城建局,规划局。问到底怎么回事,得到的回答是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我们协商解决。但是自来水迟迟没有拿出解决方案。自来水公司对于供水管道有要求,大致是这样,在管线上及管线两侧11米内不允许有建筑物。我厂区预留地已经达到要求,但是改变了管线。我的要求就达不到了。现在面临的问题是1.我原来预留的土地作废了,办公楼及厂房都是按照原规划建设得,现在给我造成很大损失。新占用的土地,我又不能利用。我买的土地每年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样一来我的土地3分之1被管道占用,我不能很好的利用。国家批给我得工业仓储用地,我不能利用。税税还得我交。同时我向自来水提出我的意见:1.铺设新管道要按照原规划施工。2.要是不能按照原规划施工,那么就对管线的保护措施进行加强,在管线上允许我建厂房。3土地置换。4给我所占用土地面积的经济补偿,还有我今后45年这块土地能给我带来收入的补偿。(规划管线11米,新建管线11米共22米穿过厂区距离是33米。我建库房对外出租每平米每年90元,今后我对这块土地的使用年限还有45年)1940300元。这件事我该怎么办,我提出的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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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2017-08-25 0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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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17-05-17 07: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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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008-12-11 08:31:39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丹东
你提出的问题和你写的事实情况,我认为:你说的有一定道理,你可以看一下你与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你是没有过错的。自来水公司是一个事业法人,同样需要遵守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占有他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允许就是侵权行为。他诉你的也是侵权诉讼,这要看他是否已经取得相应权利,如果没有取得相应权利,就不存在你侵他权利的问题。仅供参考。
2008-10-27 22: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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