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给乙打电话时承认打过电话后,而且甲乙两人家属均与受伤者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我想问一下甲乙两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吗?
更新时间:2009-12-16 14:09:17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甲是一个工头,他只给乙干过一次活。甲在丙的工地上给丙干过活,丙偷工减料,小肚鸡肠,甲对丙无矛盾,但丙对甲有一些成见。事情呢是乙在7月带人砸了丙的工地,只是砸坏了2辆车的玻璃,玻璃溅伤了一个老头,丙为此老头进行了治疗。案发当时是在一个郊区,人并不多。不久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拘留了甲乙,在进行刑讯时,乙说是甲指使他去砸的工地,但乙说他并没有明说。此事是9月初被警方拘留的,甲乙均被批准逮捕,10月中旬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诉之于检察院。在此间,甲除了在刑警中队询问他是否给乙打电话时承认打过电话后,其他在进行询问的时候拒不承认是他让乙去砸的场子。而且甲乙两人家属均与受伤者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而且也将车辆维修费交予公安机关。此事除了甲乙各执一说外,再也没有其他证人和证词。我想问一下甲乙两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吗?甲乙分别应担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件过程:是一天下午,在一个郊区,乙带领一伙人(乙找得这一伙人,乘一辆小面包车)砸了丙的工地,只是砸坏了两辆车的车玻璃,玻璃溅伤了一个老头,后经治疗,老头完全康复,老头医药费由丙负责。后刑警介入,拘留了乙,乙又供出了甲,说这事是甲让去做的,但是甲没有明说让乙去砸工地。拘留了第20天的时候,甲乙均与伤者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赔付了医药费误工费等,现在甲乙均被看守所羁押,7月砸的工地,9月初拘留的甲乙,9月底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中旬检察院因证据不足退卷,后经补充侦查公安局又送卷,现在甲乙已被关押了97天,请高人指点一下,甲在此案件中应负什么责任???此罪名成立吗???律师好多都是冲着钱来的,他们喜欢故意说得很重。希望高人指点!!!!!!谢谢!!!!!!
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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