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人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房屋过户是否承认?

更新时间:2014-09-11 02:10:0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在老人病危,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在医院进行房屋遗产公正。现在老人身体健康,神志清醒,在他有能力的情况下,不尽赡养义务,老人现在想重新立遗嘱,不想给他!问:是否能重新立遗嘱?
1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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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尽赡养义务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有可能可分得房子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2014-09-11 0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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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需要不需要公证,由立遗嘱人决定。其中公正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
  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
  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014-06-13 1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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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老人的条件有二:

(1)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2)老人的子女无力赡养。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011-03-21 17:27:00
周奕凯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必须重新公证立遗嘱,才可以撤销以前的公证遗嘱。
2009-11-12 12:55:18
孙金刚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能,但应先申请撤销原公正,这次遗嘱同样用公正的方式立。
2009-11-12 00:42:10
李德岩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如果你能在医院做了公证的话,公证处的人会不认为这是无法表达正确意识阿,建议马上撤销上一遗嘱,重新立遗嘱.
2009-11-11 22:10:36
卞洪伟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病危时作的是遗产公证还是遗嘱公证,如果是遗嘱公证应当是无效的,因为公证遗嘱的前提是立遗嘱人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你所说已经神志不清怎么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呢。 如果是遗嘱公证的话,要立新的遗嘱,就必须去公证处撤销原遗嘱,再公证新的遗嘱。
2009-11-11 19:57:17
卞洪伟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在老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作的是遗产公证还是遗嘱公证,如果是遗嘱公证应当无效的,神志不清怎么表达自己的意志呢。 现在神志清醒的话,可以去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公证新的遗嘱。
2009-11-11 19:21:31
法律快车律师团队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当然可以重立遗嘱,但要公正。大家有问题可以点击我的照片进入主页后就可以和我在线沟通。 ▍ ★∴    ....▍▍....█▍ ☆ ★∵ ..../    ◥█▅▅██▅▅██▅▅▅▅▅███◤    .◥███ 维 护 权 利 ███◤  ~~~~◥█████████████◤~~~~
2009-11-11 18:02:55
任爱卿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可以重新立遗嘱,但是必须也是公正才可以撤了原来遗嘱!!
2009-11-11 17:48:10
李敏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能立新遗嘱。
2009-11-11 17:44:24
韦兰军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当然可以呀
2009-11-11 17:39:12
杨卫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另行订立公证遗嘱。
2009-11-11 17: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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