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2-08-17 10:56:1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一位妈妈,由于老公猜忌我而终日打闹。他还逼我离婚。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两个孩子,假如离婚,我想都要,孩子们也都想跟我。因为我不想离,是他逼我。孩子的抚养费为题该如何计算?我们结婚15年,大的是女儿,14岁;小的是儿子,7岁;我本身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不知以后该如何抚养?还有我们居住的房子,是他父母当初我们结婚以前盖的,现在该如何处置?还有我们的存款该如何分配?
15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女方离婚后无房居住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使金钱上的或者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这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孩子的抚养要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实际的抚养人。而且对于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辨识能力的子女,在确定抚养人是还要听取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一般是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实践中法官一般会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抚养条件,子女的实际需求酌情确定的。所以您的情况,房屋虽为婚前取得,但要看现在的产权登记和您们进驻房屋的具体情况来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您的孩子均有一定的辨识能力所以在抚养人的问题上孩子的意见也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存款属于共同财产需均等分割。当然上述答复均是一般的原则回答,鉴于婚姻问题的复杂性诸多问题均要具体分析而言,所以如有需要您可以提供详细信息直接电话联系律师。以便律师给出详细解答维护您的切身利益。
2012-08-16 16:49:27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建议先协商处理,若起诉的话,房子可能会判给男方,但是你可以请求居住权,其他财产可以均分或者多分。两个孩子都判给你,男方应当每月支付给你抚养费;一般情况下法官会考虑保护弱者,保护女性的角度来判决。
2012-08-16 15:16:29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房产可能会判给男方,其他财产可以均分或者多分。如果两个孩子都判给你,男方应当每月支付给你抚养费;一般情况下法官会考虑保护弱者,保护女性的角度来判决
2012-08-16 14:00:47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你好
根据《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法律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1、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2、子女不足两周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根据新《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
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
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房产证有双方名字,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12-08-16 11: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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