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湖南人,案件发生地在湘潭?

更新时间:2024-10-06 09:59:3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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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湖南人,案件发生地在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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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是在原告所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4-10-06 09: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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