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判决用人单位
更新时间:2024-09-14 09:26:5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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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规定如下:首先,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个人需予以协助;最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及用人单位。
2024-09-14 09: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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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用人单位拒绝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可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不配合行为可能被视为妨碍公务,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同时,在工伤认定争议中,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拒绝配合可能直接影响其举证效果。
2024-09-14 09: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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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在判决中错误地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如错误地引用第34条而非相关工伤认定的条款,这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法院若误用条款,应通过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在上诉或再审中,应明确指出法律条款的错误引用,并提供正确的法律依据,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2024-09-14 09: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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