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09-10 16:59:2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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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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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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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和期待权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权利的不同状态和性质。以下是对这两种权利的具体分析:
一、既得权
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实现的权利,即权利人已经实际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现实存在的,可以被权利人直接行使和利用。既得权通常是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事实行为而获得的,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例如,某人通过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所有权即为既得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该房屋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二、期待权
期待权则是指将来在物权上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它存在于特定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中,代表着一种潜在的、未来的利益。虽然期待权并非现实存在的权利,但它赋予了权利人在未来某个时点取得特定权利的可能性。这种权利通常与一定的条件或期限相关联,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期待权才能转化为实际的既得权。例如,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条件成就前仅享有期待权,待条件成就后方能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区别
存在状态不同:既得权是已经取得并实现的权利,而期待权则是尚未取得但未来有可能取得的权利。
稳定性不同:既得权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不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期待权则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其实现取决于未来特定条件或期限的成就。
行使方式不同:既得权可以直接行使和利用,而期待权则需要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后方能行使。在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之前,权利人通常不能直接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既得权和期待权分别代表了权利的不同状态和性质。既得权是现实的、确定的权利,而期待权则是潜在的、未来的权利。了解这两种权利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9-10 10: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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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席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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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取得权利的部分前提条件已经满足,但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让与人在法律上不能阻止权利取得,且取得人所处法律地位已经构成其财产价值,可成为交易的客体。这种取得权利的期待被称为期待权。公认的期待权有: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②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2024-09-10 10: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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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包括:1. 确认权利状态;2. 采取法律措施保护。选择时应考虑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成本及效率。若期待权实现可能性大且成本低,可优先保护期待权;反之,可考虑转向既得权的保护。
2024-09-10 09: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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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是已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未来可能实现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期待权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虽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旨在保护买受人权益。不及时处理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4-09-10 09: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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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与期待权不同。既得权已确定,可直接行使;期待权则需满足条件后才能实现。处理时,对于既得权,主要是确认和保护;对于期待权,需关注其实现条件,如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情况,必要时可申请预告登记以确保权利实现。
2024-09-10 09: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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