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么办,现在通知我海事局不让卸货,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函,船公司说共同海损,宁波港牵扯里面,我有货物?

更新时间:2024-08-29 08:08: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有货物,宁波港牵扯里面,船公司说共同海损,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函,现在通知我海事局不让卸货,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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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以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装不当。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 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 外;
2、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相关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 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 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 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 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 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24-08-29 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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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海商:一般是与海上或船舶交易有关的法律行为,如沿海运输、船舶登记、建造、租赁、抵押、买卖、保险等; 海事:一般是与海上或船舶有关的法律事实,如船舶碰撞、碰触和搁浅、海难救助、油污和环境损害、人身伤亡、共同和单独海损等。
2024-08-29 08: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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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海事海商纠纷的处理大致可以概况为四种途径、三种机构、两套制度。 处理海事纠纷的四种途径是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处理海事纠纷的三种机构是港务监督、海事仲裁委员会和海事法院; 两套法律制度是海事仲裁制度与海事诉讼制度。
2024-08-29 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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