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官方
已帮助147317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给监狱亲人汇款流程:
1.服刑人员亲属可从全国各地的邮政局汇款给服刑人员,要明确监狱地址并知道服刑人员的监区。
2.邮政局营业所把收到的服刑人员《取款通知单》统一打印,并与明细清单一起送到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
3.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取款通知单》上的分箱号码分发到各监区。
4.各监区内勤干事对《取款通知单》上的服刑人员亲属进行核实,如确实是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汇款的,就直接录入罪犯零花钱系统的服刑人员个人账户。
如果查实不是服刑人员直系亲属的就通过邮政局退回给汇款人,如果服刑人员姓名有错别字也一律退汇。
5.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监区干事录入的数据,打印《汇款明细表》连同《取款通知单》一起送给服刑人员签名确认。
6.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把服刑人员签名确认的《取款通知单》移送邮政局营业所进行网上兑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1.服刑人员亲属可从全国各地的邮政局汇款给服刑人员,要明确监狱地址并知道服刑人员的监区。
2.邮政局营业所把收到的服刑人员《取款通知单》统一打印,并与明细清单一起送到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
3.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取款通知单》上的分箱号码分发到各监区。
4.各监区内勤干事对《取款通知单》上的服刑人员亲属进行核实,如确实是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汇款的,就直接录入罪犯零花钱系统的服刑人员个人账户。
如果查实不是服刑人员直系亲属的就通过邮政局退回给汇款人,如果服刑人员姓名有错别字也一律退汇。
5.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监区干事录入的数据,打印《汇款明细表》连同《取款通知单》一起送给服刑人员签名确认。
6.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把服刑人员签名确认的《取款通知单》移送邮政局营业所进行网上兑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024-07-16 06:01:33
咨询我
综合律师团队
推荐
已帮助15124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法律分析:汇款流程:
1.服刑人员亲属可从全国各地的邮政局汇款给服刑人员,要明确监狱地址并知道服刑人员的监区
2.邮政局营业所把收到的服刑人员《取款通知单》统一打印,并与明细清单一起送到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
3.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取款通知单》上的分箱号码分发到各监区。
4.各监区内勤干事对《取款通知单》上的服刑人员亲属进行核实,如确实是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汇款的,就直接录入罪犯零花钱系统的服刑人员个人账户。如果查实不是服刑人员直系亲属的就通过邮政局退回给汇款人,如果服刑人员姓名有错别字也一律退汇。
5.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监区干事录入的数据,打印《汇款明细表》连同《取款通知单》一起送给服刑人员签名确认。
6.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把服刑人员签名确认的《取款通知单》移送邮政局营业所进行网上兑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服刑人员亲属可从全国各地的邮政局汇款给服刑人员,要明确监狱地址并知道服刑人员的监区
2.邮政局营业所把收到的服刑人员《取款通知单》统一打印,并与明细清单一起送到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
3.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取款通知单》上的分箱号码分发到各监区。
4.各监区内勤干事对《取款通知单》上的服刑人员亲属进行核实,如确实是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汇款的,就直接录入罪犯零花钱系统的服刑人员个人账户。如果查实不是服刑人员直系亲属的就通过邮政局退回给汇款人,如果服刑人员姓名有错别字也一律退汇。
5.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根据监区干事录入的数据,打印《汇款明细表》连同《取款通知单》一起送给服刑人员签名确认。
6.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的干事把服刑人员签名确认的《取款通知单》移送邮政局营业所进行网上兑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4-07-16 06:00:48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