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因纠纷被对方诬告“殴打他人”!派出所以“涉嫌殴打他人”传唤本人,并询问事情经过我是否有权拒绝再次接受调查?

更新时间:2024-07-08 12:01:28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两人因纠纷被对方诬告“殴打他人”!派出所以“涉嫌殴打他人”传唤本人,并询问事情经过。本人对传唤理由不认可,并反复强调没有这种殴打他人情况,并在询问书上签名画押。请问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再次传唤我,还是否合法?社提供什么或证据?我是否有权拒绝再次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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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轻微伤的,派出所不处理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是向有关机关进行投诉。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024-07-08 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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