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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看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是否有关,如果与案件无关派出所应该退还,不退还时可以找派出所领导协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024-07-06 23: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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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的处理如下:
1、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1、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2024-07-06 23: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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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处理如下:
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
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3、但扣押财产、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
4、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者自行处理;
5、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
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产和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3、但扣押财产、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扣押决定;
4、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者自行处理;
5、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024-07-06 23: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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