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新妇女保护条例对生育早产儿的女职工有没有产假延长规定就想问这个有没有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4-07-04 09:27:4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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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各省《计划与人口生育条例》在基本产假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延长产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4-07-04 09: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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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女工保护问题中的流产的可以享受产假吗的问题,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024-07-04 09: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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