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这个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吗?我社保不在公司了,是否还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更新时间:2024-02-28 16:27:09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1月19号辞职,许诺公司30天之内,遵守劳动法,完成公司新员工入职交接,公司25号公积金缴费,现在领导的意思是,26号就给我减员,2.10号减社保,我可以不用来公司打卡上班,但是如果有新同事不懂的工作事物我需要在2.19号之前完成劳动法的义务,如果我不去就是违反劳动法,请问公司这个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吗?我社保不在公司了,是否还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6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刘冰冰律师
盟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33-6673-9780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提出辞职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规定,完成工作的交接义务。在你所描述的情况中,你已经同意在30天内完成新员工的入职交接,这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其次,关于公司要求你在26号减员、2.10号减社保的问题,这需要根据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内部规定来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内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减员和减社保的具体时间,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公司的要求就是合理的。但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规定不合法,你可以提出异议并与公司协商解决。
2024-02-23 22:07:15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公司治理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