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未经允许直接放在驿站合法吗
更新时间:2024-02-20 16:57:4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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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经允许直接放在驿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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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毅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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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经允许直接放在驿站是不合法的。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因此,如果快递员没有经过收件人的同意,直接将快递放置在驿站,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收件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到收件人等,快递员可能会将快递放置在驿站或其他代收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驿站或代收点能够妥善保管快递,并及时通知收件人取件,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
如果您遇到了快递员未经允许将快递放在驿站的情况,可以与快递员或快递公司进行沟通,要求他们将快递按照约定的地址或指定的代收人进行投递。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2-20 10: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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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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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2024-02-20 16: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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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快递投递人员未经过收件人的同意,直接将快递放置在菜鸟驿站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快件投递人员应当将快递投递到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
并告知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当面签收。快递人员简单粗暴的将快递放置在菜鸟驿站,显然不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并告知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当面签收。快递人员简单粗暴的将快递放置在菜鸟驿站,显然不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2024-02-20 10: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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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现如今,很多快递都会放入代收点或菜鸟驿站,但是未经本人同意就放入的本就是违反规定的。快递员以种种理由不送货上门,尽管我们理解快递小哥的难处,但是我们也应该为自己维权,当我们面对快递不送上门,不经同意就随便放在快递柜或者某个地方,这已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投诉。
与快递员沟通无果后,可到相关快递公司的官网或公众号进行投诉,或者拨打快递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或者国家邮政局投诉。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与快递员沟通无果后,可到相关快递公司的官网或公众号进行投诉,或者拨打快递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或者国家邮政局投诉。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2024-02-20 10: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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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投递人员未经过收件人的同意,直接将快递放置在菜鸟驿站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快件投递人员应当将快递投递到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当面签收。
快递人员简单粗暴的将快递放置在菜鸟驿站,显然不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快递人员简单粗暴的将快递放置在菜鸟驿站,显然不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2024-02-20 1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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