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杨超律师,我需要删除一篇文章,如何操作?

更新时间:2024-02-21 16:57:38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杨超律师,我需要删除一篇文章,如何操作?
7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李新华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电话-186-3099-3523
您好,您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W?
2024-02-21 16:57:38
国三奥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电话-130-2227-2229
稍后我给您打电话回复
2024-02-18 09:48:55
翟亚鲁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电话-159-2224-3427
您好请描述下具体案情
2024-02-19 13:36:28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68031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法律分析: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2024-02-16 16:28:00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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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2024-02-16 16:27:59
综合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15483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自己无法删除,但是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您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将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2、提交书面的判决不予公示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不应当公示的理由,要求法院撤回,至少申请法院将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都是由法院经过当事人相关信息屏蔽处理,由全国各法院统一上传上去的,并不是那个网站弄的,是为了司法公开,保证司法透明度的一种手段。
2024-02-16 16:27:43
郑华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你好,这种问题建议咨询客服
2024-02-20 1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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