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途径离婚,女方怀孕了,可男朋友有要打掉孩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吗?
更新时间:2021-05-06 17:51:1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在吗?曾律师?女方怀孕了,可男朋友有要打掉孩子的,然后分手的打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吗?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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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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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自己是否想要孩子?不想要的情况下,堕胎可以向你的男友索要医药费和营养费。生孩子的情况下,可以索要抚养费。
对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抚养费主要确定的方式是结合当地的生活和数额标准,同时结合双方的生活条件判定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021-05-06 17: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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