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年龄

更新时间:2018-09-02 18:51:3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2011年7月20号出工伤,2011年11月30号出鉴定结果。但公司已经于2011年11月5号与我解除劳动合同。11月14号前我29岁,11月14号后我30岁,问题是我10级伤残公司要补偿几个月上年平均工资,29岁和30岁就差一个月将近3000块。公司该按哪个时间补偿我?我29岁5个月还是坚定结果出来日期30岁计算
9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徐飞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江苏盐城·电话-138-1322-2996
按照实际发生工伤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2011-12-20 16:27:57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7373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018-09-02 18:51:30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139723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但均指应发工资。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rr一、本人工资r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些省市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rr二、社会平均工资r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r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rr三、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r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计算,用于计算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四、原工资r原工资是指遭受事故伤害前的工资,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r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r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r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2016-08-15 05:08:07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38397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月平均工资按照规定,如果是用来计算社保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是上年该职工所有能够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内的的收入总和。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012-10-31 09:44:43
丁正东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解除劳动合同时, 法律快车网推荐:如需进一步帮助,直接联系南京专业律师----丁正东律师。咨询不收费 !名字下方有联系电话!服务宗旨:“诚信执业、服务至上”!
2011-12-20 17:06:02
骆伟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十级补偿七个月工资 应当按照29岁计算
2011-12-20 14:33:36
曾金峰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应该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来确定。
2011-12-20 14:19:10
徐涛明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年龄,即29岁的标准。
2011-12-20 13:39:31
吕厚虎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按照实际发生工伤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2011-12-20 13: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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