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是属于以前的单位建房的老小区,业主开车进出每次都要收取不同的费用,这种情况我们业主应该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0-01-12 04:00:24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们小区是属于以前的单位建房的老小区,现在物管在没有通知我们业主的情况下设置了停车门禁杆,业主开车进出每次都要收取不同的费用,这种情况我们业主应该怎么处理?老小区在以前设计方面是没有停车位的,只有公共道路和少部分的绿化用地,现在的停车位也同样是物业自己占用公共道路分割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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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2020-01-12 04: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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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在绿化带内私自占用种菜的,侵害其他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公司可以要求其铲除。如其拒不铲除,其他小区业主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
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01-10 16: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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